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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之光照进现实——从最高检典型案例看民法典守护美好生活的N种模样
2025-05-28 15:17:00  来源:正义网

五年前的今天,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诞生。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构建了“从胎儿到坟墓”全方位的权利保障体系,为我们的一生保驾护航。

五年来,为推进民法典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让抽象法条变为可触达的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贯彻实施民法典先后印发4批典型案例,引导检察人员立足民事检察职能,准确适用民法典各项规定,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让民法典的温暖光亮照进现实生活的每个角落。

从倡导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从驱散合同迷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到平等守护婚姻关系中的各方利益……一个个案例故事既是传递民法典立法精神、普及民法典知识的“活教材”,也是五年来民事检察与民法典同向而行的生动注脚。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让我们透过最高检印发的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民法典守护人民美好生活的N种模样。

向上向善的倡导者

“第三者不仅插足婚姻,还从中牟利。”当我们听到这一信息时,相信内心会产生一致的道德评价,这是基于我们共同遵循的评判标准——公序良俗。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并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043条,又被称作“家风条款”,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体现——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前述“第三者”信息来自2023年12月最高检印发的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的“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四川省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经综合分析,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后,法院作出改判,妻子拿回了自己应得的财产。

记者了解到,这一案件还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们的点赞。

前些年,救人后被讹的新闻屡见报端,“扶不扶?”“救不救?”一时间成了考验大众的社会性难题。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对此作出回应,确立了“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将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从以往的道义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

大学生小北(化名)因下水救人不幸溺亡。“儿子救人,我为他骄傲。但他走了之后,除了一名被救助者家属补偿了我们2万元,别的被救助者没有任何表示。”小北离世后,他母亲的心结一直打不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准确把握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发挥支持起诉职能作用,在支持起诉意见中明确“小北不顾个人安危下水救人,体现了舍己救人的高贵品质和优秀美德,系见义勇为。其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身亡,受益人未予适当补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受益人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向社会传递善人善举受到法律保护和救济的积极信号,以法治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善向上。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认定相关受益人应向小北家属承担补偿责任。该案入选2023年3月最高检印发的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个人权利的捍卫者

在编纂过程中就备受瞩目的“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还将我国法律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保护提升到了新高度。

住宾馆发现暗藏“第三只眼”,手机应用程序悄悄收集个人信息,骚扰电话令人不胜其烦……信息化时代我们所关心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民法典“人格权编”里都能找到答案。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处理以“同意”且“合法、正当、必要”为原则。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但在最高检印发的第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一份由原告提供给法院,附有206人姓名、身份证号及银行账号,并非用于证明任何案件事实的自制图表,却被法院送达给了相关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依职权立案后,敏锐地发现相关案件中有关法院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存在瑕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有效推动法院改进工作,加强了在办案过程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近年来,农民外出务工的情况较为常见。农民工离开家乡后,能否将闲置的承包土地转让出去?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的流转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交易不规范等问题。

今年5月16日,最高检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对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存在不同理解产生纠纷。承办检察官根据民法典规定,结合约定内容,通过调查核实等方式,努力探查当事人真实意思,严格依法把握不同流转方式的条件和程序。经查,重庆市检察机关认为,案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性质并非转让,抗诉意见获法院采纳,有效保障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对个人权利实现全面保护。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促推民法典确认的各项权利保护规定落地落实,与民法典共同担当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坚强卫士”。

合同迷雾中的引路灯

526条,几乎占据整部法典“半壁江山”的民法典合同编,规范合同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条条法律条文宛如一盏盏明灯,为身陷合同迷雾的各类民事主体照亮前路。

阿强(化名)的企业如今已经从污水处理厂成功转型为绿植盆栽养殖企业。此前险些停摆的企业是如何走出了泥潭?让我们回顾入选最高检印发的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的这起案件——

某街道办事处与阿强的污水处理厂签订《投资协议》,约定通过收取污水处置费的形式,向该厂支付排污费。但街道办没有事先通知,突然截断了阿强厂子的污水供应,原因是“你们的排放标准达不到新政策规定的一级A标。”

民法典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情势变更作出规定,国家政策调整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准确研判政策调整是否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形,该政策变化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厘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实。”负责承办此案的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表示。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案涉政策的变化尚不足以导致协议不能履行、街道办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抗诉后获法院采纳。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街道办支付该污水处理厂相应赔偿金。

担保,是借款合同中的常见名词。不知道担保的款项是用来偿还之前的贷款,是否应当为这笔新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一起合同纠纷案的监督申请人某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后,承办检察官指出:“这属于典型的‘借新还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规定,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时,只有在新贷的担保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该案入选2024年7月最高检印发的第三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的护航员

幸福的婚姻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当一段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洗衣做饭、照顾老小,独自承担家庭重担的一方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当最高检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后,人们从湖北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中找到了答案。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民法典设立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为家务劳动赋予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家庭成员之间合理分工、彼此尊重、共建共享。

但“负担了较多义务”在诉讼中往往难以量化举证。刘某珍就遇到了这种情况。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其要求给付经济补偿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受理了刘某珍的监督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查明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情况,是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关键。”随后,检察官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其丈夫康某卿自孩子5岁起便外出务工、长期与妻子分居、妻子独立抚养孩子并承担相关费用、丈夫未支付抚养费等事实。经综合研判,检察机关认定刘某珍对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康某卿向刘某珍支付经济补偿8万元。

夫妻被视为命运共同体,但一方在婚内的所有借债都算共同债务吗?民法典明晰了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才算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案件时认为,在配偶一方未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该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裁定再审并改判。此案入选最高检印发的第三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对禁止结婚的情形进行完善,确立亲属制度原则,设立离婚冷静期……民法典在整合原有的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完善,为保障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家庭成员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弱势群体的维护者

孤寡失能老人,余生谁来照顾?这是一些老年人正在面临的一道难题。民法典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规定老年人在意识清醒的时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指定监护人,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民法典将“人民情怀”镌刻在字里行间,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给予特别关注的缩影。

当权益受损时,不会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是摆在老年人等弱势群体面前的又一难题。检察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综合运用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撑腰”,并着力推动解决深层次社会问题。

在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一起涉老案件令人印象深刻:90多岁的老人明明有5个子女,却无人赡养。起诉赡养义务的判决生效后,法院未及时移送执行,导致老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障。

是否还有类似情况?“我们通过采用大数据监督模型等方式,将排查范围扩大至同性质的扶养、抚养、离婚纠纷案件。”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发现13起案件均存在上述问题,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为解决老有所养问题提供了检察方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采取整改措施,审判庭后对上述案件均移送执行。

生活中,冒用他人姓名进行商事登记的乱象并不鲜见。被冒名者遭受权益损害时,往往面临“自证清白”的困境,对于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而言,更是难上加难。

江西省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帮助身患精神残疾的邹某萍撤销了被冒用姓名的监事登记,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针对发现的商事信息审查不够严实、登记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取得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在第四批典型案例中,还有一起案件也关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因小儿子邵某乙无力偿还借款,身为监护人的母亲擅自做主将身患智力残疾的大儿子邵某甲名下的唯一住房卖了,邵某甲只能居住在条件十分恶劣的储藏室里。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经综合研判,认为应当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向法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获采纳。为了邵某甲的财产安全,检察机关还推动居委会与其弟弟共同担任其监护人。

承办检察官梳理发现,智力残疾人的房产权益受到监护侵害的情况并非个案。这类案件暴露出,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存在重人身保护、轻财产保护,政务信息不互通,监护侵害发现难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及时向相关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更新保护理念,完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筑牢全方位的保护网。

…………

透过一个个典型案例,我们看到人民的美好生活被“典”亮,公平正义更加切实可感。未来,民事检察和民法典还将碰撞出怎样的“火花”?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法典守护美好生活还将呈现出什么模样?答案值得期待。

代表点评

法治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前景更加光明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海马集团董事长 景柱

检察监督是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一环。作为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检察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与民法典的贯彻落实紧密相连。作为一名来自民营企业的全国人大代表,我注意到,民法典颁布五年来,最高检先后印发了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涉及合同纠纷、企业债务处理等领域的案例,与民营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比如,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调查,精准查明案件事实,揭开虚假诉讼面纱,依法认定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通过抗诉有力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令我印象深刻。而从社会影响力的角度来看,这些典型案例也为民营企业树立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对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深远。

就在8天前的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相信在法治“护航”下,民营经济的发展前景一定更加光明。期待未来最高检能聚焦民营企业在融资、用工、涉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需求,发布更多有针对性的典型案例,助力民营企业在法治护航下稳健前行,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专家感言

典型案例发挥出了以案释法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主任,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单平基

五年来,最高检先后印发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切实发挥了以案释法的重要作用。这些案例类型多样,特点鲜明,聚焦公序良俗原则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等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生动的案例“活教材”诠释了民法典精神和要义,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及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要求,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助力民法典在复杂多样的现实场景中得到统一正确适用。

立足民事检察职能,推进民法典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检察机关还需从多方面持续发力。一方面,要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关注新兴领域的民事纠纷,确保民法典在新兴业态中得以遵循;另一方面,强化与法院、行政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解决民法典实施中的难题。同时,借助AI技术和科技手段,丰富民法典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民法典的认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让民法典真正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作者:  编辑:刘雨霏